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意见》明确,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介绍,三部门出台该意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切断相关利益链条,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众所周知,以“开箱子”为代表的赌博活动在网游行业中普遍存在,如世纪天成《反恐精英OL》仍存在进行变相开箱子的活动。
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商务部曾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将禁止以下行为: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博彩方式,分配网游道具,或虚拟货币。
《通知》表示,将对利用网游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或博彩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游,严厉打击利用网游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反犯罪行为。
此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明确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但其中并未对网络游戏等网络活动中存在的变相赌博做更多解释。
该意见的出台表明了国家有关部门打击网络赌博行为的坚定决心,我们有理由相信,网游行业中“开箱子”等游戏活动在不久的将来也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来源:人民网 记者崔灿